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
7 检验规则
	7.1 检验分类
	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	7.2 型式检验
	7.2.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	——新产品试制定型时;
	——产品设计、材料、结构、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;
	——正常生产满三年时;
	——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;
	——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	7.2.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和8.1.1的规定。
	7.2.3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样品数量为2套。
	7.2.4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.判产品塑式检验合格。
	7.3 出厂检验
	7.3.1 每个产品均应出厂检验。
	7.3.2 出厂检验项目按5.1、5.2、5.3、5.5和5.6的规定。
	7.3.3 所检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。
	
	查找
	上节
	下节
	
	
	
   
   返回
顶部
	
                    顶部
- 上一节:6 试验方法
- 下一节: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 
 

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
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