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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1 检验分类
	7.1.1 出厂检验
	   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抽检项目两类。常规项目应至少包括:在容器中的状态、干燥时间、初期干燥抗裂性和pH 值,且应按批检验。抽检项目应至少包括:干密度、隔热效率偏差、耐水性、耐酸性、耐碱性,且应在每季度或每生产500t(P类)、1000t(F类)产品(先到为准)之内至少进行一次检验。
	7.1.2 型式检验
	    型式检验项目为5.1.5、5.2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	    有下列情形之一,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:
	    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;
	    b)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配方、工艺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	    c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	    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	    e)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;
	    f)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。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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