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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3 判定规则
	7.3.1 出厂检验判定
	    出厂检验的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;常规项目发现有不合格的,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,产品可正常出厂;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,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,复验合格的,产品可继续生产销售;复验仍不合格的,产品停产整改。
	7.3.2 型式检验判定
	   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,判该产品合格。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,检验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:
	    a)A=0;
	    b)B≤2;
	    c)B+C≤3。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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